益阳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阳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为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项目,是指市红十字会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接受社会捐赠资金(以下简称为资金)或使用会员会费设立并实施的符合人道宗旨的各类公益项目。
本办法中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围绕项目的立项实施、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监督评估等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捐赠人定向捐赠及上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委托项目另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捐赠人或委托方要求进行项目管理,若捐赠人或委托方对项目管理无明确要求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委托县市区红十字会或其他方实施的,本办法未有规定的情况,可通过签署项目协议约定具体事项,并依据项目协议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项目设立原则:
(一)符合红十字宗旨。
(二)符合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和群众的实际需求。
(三)具备必需的资金、人员、技术等资源条件和具有可操作性。
(四)符合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 项目立项前需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持续性进行评估,形成项目计划书。
第六条 项目计划书主要包括立项依据与背景、项目总体目标与主要内容、服务对象与实施范围、项目资金、资金筹集方式、经费测算及标准、项目运行方式、管理模式等。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项目资金低于2万元(不含),由项目承办部室报支委会研究同意后正式设立。
第八条 使用资金2万元(含)以上、5万以下(不含)的项目,由项目承办部室组织项目评审小组,在监事会监督下进行立项论证评审,提出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作为支委会审批决策的重要参考,再由项目申请部室报支委会研究审定正式设立。
第九条 5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可邀请相关领域人员、捐赠人代表、法律顾问等参与评审,重点对申报事项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经费预算、执行标准、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估,并形成评审意见。符合“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需报主管部门研究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一般由申请部室作为实施部门,涉及多个部室(单位)实施的项目,须确定牵头部室,负责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周期1年以上或项目资金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部(室)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周期长短以及专业程度等,可以招募志愿者、邀请专家参与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项目主要(关键)内容、服务对象、运作方式等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实施部室提出书面申请,按原决策和申报渠道说明调整理由。
第五章 项目终止
第十二条 项目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后,该项目则自然终止。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客观情况需要中止或延期的,项目实施部室经评估后按原决策和申报渠道提出中止或延期建议。
下列情况,项目实施部室经评估后,按原决策和申报渠道书面提出项目撤销建议,审核同意后终止实施:
(一)项目需求明显下降或受众反映不佳。
(二)项目经费无法持续保障。
(三)项目合作方中止协议。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与设立原则相违背的情况。
项目终止后,结余资金由实施部室提出建议,资金在2万元(含)以上,报支委会研究审定后调整用于其他公益项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据其类别进行财务核算,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实施成本,按照捐赠资金和会员会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涉及物资采购的,按照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有物资管理的,按物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物品须用于项目对象或项目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部室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的执行。项目经费应根据实施方案或项目协议约定进行拨付,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严格使用。
第七章 评估督导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部室牵头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使用等进行督导。如发现未按实施方案或合作协议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部室应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实施主动接受监事会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外部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部室要结合项目实施期限适时组织项目评估,在项目完成或终止时应进行终期评估。评估报告应以项目方案、计划书等为依据,全面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率;客观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室应按照捐赠资金和会员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反馈项目实施进度。涉及募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室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纸质与电子资料应妥善保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计划书、实施方案、协议书、会议记录、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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